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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公募基金会作为新兴的社会力量,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会资本力量作为支撑,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三项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会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都不知道基金会的秘书长是谁。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理事会开会特别频繁,几乎每月一次。基金会大大小小。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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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以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在中国,对财政这一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由国家分配价值所产生的分配关系,这种价值分配,在国家产生前属于生产领域的财务分配,在国家产生后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分配关系,它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而产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摘要:非公募基金会作为新兴的社会力量,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会资本力量作为支撑,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三项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特定捐赠者的定期捐赠使非公募基金会不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场上暂时没有太多竞争压力,信息披露的动力显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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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要么就是秘书处代替理事会,既执行,又承担基金会在战略决策上的任务。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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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吸收了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法律架构,创造出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慈善机构。一般认为,基金会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活动主体的不同,基金会不是人合组织,而是财合组织,体现的是一种财合属性。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基金会提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在现代公益基金会的发祥地美国,最先对基金会加以定义的是曾任美国卡耐基基金会会长的弗雷德里克.P.凯佩尔,他在其所著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提出:“基金会是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习惯上在联邦或者州的法律监管下运作,并享有税收方面的特权。”[1]美国“基金会中心”给正式的“公益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设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
美国税法中第501(c)(3)条款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的条件是:“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我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者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这一规定事实上反映了公益基金会的三大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或独立性。[3]
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一词第一次进入现代中国的视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首次赋予“基金会”法律上的意义:“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定义的优点是明确了基金会的“民间”和“非营利”两大特征,缺点是涵盖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基金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定义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基金会事业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基金会作出了法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概念扩大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基金会的财产种类,删除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使得基金会的概念更加靠近现代基金会语境下的定义。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为对象,其立论基础是以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与西方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一部分,亦有利他性,致力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且为现行各类税法减免规定之适用对象,性质上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相近。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之理论,亦可作为探讨基金会税收优惠理论之参考。根据JillManny的论述[4],非营利组织免税理论主要包括:补助理论、税基定义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捐助理论和利他行为理论,这些理论在金锦萍的《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予赘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的是国家进行税收稽征时,基于特定之理由,对于有纳税义务之义务人,就其特定之应税财产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纳税,甚至免申报之优待,藉此引导受惠者之行为。[5]因此,税收优惠是国家以减免税收负担为诱饵,促使受惠者从事特定之行为,以创造理想的成果与绩效,进而达成有利公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权力达成目的的手段,虽然税收优惠作为手段,并不具有直接干预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影响国家税收,增加未享受优惠的人民的负担,以及国家福利资源有限,其给予不应过犹不及,因此,国家采取租税优惠时,当然必须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原则上税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某税法规范其目的仅在于取得收入,吾人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种规范,立法主要考量者,在于国家租税负担如何公平分配予国民……故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6]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税法,其正当性在于国家财政收入如何公平分担于人民,其衡量标准是税收平等原则,具体标准是量能课税原则。但是,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税收优惠,其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不在于公共支出之平等负担,而在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目的。“此种税法之正当性,取决于目的与手段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亦即此种租税优惠(或特别负担)是否有助于特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达成:是否无其他更少损害(量能原则)方式;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7]因此,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之税收优惠,其正当性衡量标准是比例原则。
税收优惠作为执行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在追求经济政策目的或者社会政策目的的同时,却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所得”与“所失”这两个要素之间,力求一个平衡,以符合比例原则。
下文将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理论,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
在适合性的要求下,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可联结的关系存在,即对基金会采取税收优惠之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的公益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是有效的,如果税收优惠违反了这一要求,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要解决适合性原则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活动最佳领域,或者说有没有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职能由基金会来提供?因为根据补助理论,只有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发挥其特有作用时,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给予基金会免税待遇;第二,给予税收优惠能否促进基金会之公益活动的发展?
首先,关于基金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的问题,其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金会活动领域。
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有四大特点:第一,资金来源稳定,由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支持,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以交换资源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常常很难摆脱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干预的命运。相较而言,基金会拥有自己的机构资金,可以通过支配其庞大的受托或捐赠资金去建立或发展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第二,灵活性。传统信托基金大多遵照遗嘱建立,公益目标限制的很死,而现代基金会借用“委托——治理”理论,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在外界形势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在笼统的宗旨框架下,重新界定其具体目标。基金会既可以几十年锲而不舍追踪一个项目,也可以随时结束一个项目,转移重点。此外,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工作,基金会都可以比政府的行为少受政治和其他人事因素的干扰,相对来说主动性较大。第三,治本而非治标。正是由于理事会的独立性,他们选择的具体目标不同于以往的慈善传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以大量资金集中支持某个领域,而且对于暂时看不到成果和效益的研究工作不惜工本。一些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或著作往往是基金会支持的结果。这是政府和一般慈善机构无法做到的。第四,前沿性。正是由于其治本的宗旨,在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或研究课题实际效益不显著或成功没有把握时,一般政府和企业都不愿冒险,而基金会正是在此时进行有力的资助,很多新事物都是由基金会先发起,而后政府接过去成为一项新政策。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在总慈善款项中也许只是一部分,但其资金流向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重点和方向。[8]
根据以上基金会的独有特点,基金会的最佳公益活动领域是:(1)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又缺乏足够资金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捐赠;(2)需要大量资金但又暂时看不到成果效益的研究工作或课题;(2)具备前沿性和预见性而实际效益又有较大风险的发明创造和学科研究;(4)有利于根除社会弊病但需要长远才能出成果的公益活动。具体而言有: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授人以渔的方式根除贫困、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包括人口、环保和能源等)、国际交流和援助。
综上所述,基金会尤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存在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因此有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捐赠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目的就在于资助这些组织,使其有能力去吸引大众对之为实质的捐赠,以克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长期资金不足问题。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其非营利性,使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率的限制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投入资金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的收入,进而关涉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补充其缺失的职能,具备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而税收优惠能够达到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目的,因而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换句话说,已经没有其它任何能给纳税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因此,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或不可替代原则。
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现阶段存在的方式有: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直接拨款、政府动员、税收优惠等。
项目委托、合同外包和政府釆购这三种方式在国外的基金会发展中运行良好,政府通过开展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益事业交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承担,但在中国现阶段,基金会的发展较晚,功能比较弱小和单一,大部分基金会也未被政府纳入釆购对象,所以这也不是政府重要的促进手段。
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这种方式是很好的扶持,但是这是一次性的,没有任何后续影响的帮扶方式。因为免费使用后基金会开支是有所减少,但是其本身家底较薄,省下的资金也无更大使用之地,一些大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通过对公益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大概有三种。第一,企业或个人的捐款。第二,政府的资助。第三,自有资金的增值。从政府层面,对于基金会的资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对基金会的资金投入,如同前面所言的是直接拨款。直接拨款的方式虽然能够立竿见影,但是一般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在运行初期和运转过程中能够得到这种待遇,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创始初期政府提供了98%的资金,运转后每年的资助比例也达到10%。[9]这让很多数量众多的草根基金会望尘莫及。政府动员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官方背景的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政策运用对基金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政府的间接资金扶持,但是从长远意义上说却能以更好的效果影响其他两种筹资方式,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因相关税收优惠而乐善好施,而基金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自有资金增值幅度更大,这种方式才是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最有力工具。况且,根据JillManny对补助理论的阐释,政府直接拨款等干预手段必须有特别的法令作为依据,有可能让公共精神消失,导致基金会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或动员而依赖政府,以致丧失其存在最主要基础,即独立性。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的方式具有广泛、简要与自动等特点,能够有效鼓励大众多从事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增进社会大众的自信与自重等公共美德,在所有的政府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手段中是损害最小的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在基金会税收优惠中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牺牲量能课税原则之法益的衡量。这其实关乎两种价值判断、比较与选择的问题。这一原则是从“价值衡量”上来决定税收优惠的取舍。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比例的界限问题,如果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即“明显超出比例”之外,就存在不合比例之可能。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包括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这一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2961个,超过此前20年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之和,[10]到2013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是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方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能点燃中国成立基金会做公益的热情和信心。这说明税收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基金会及其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公益事业上收获的价值并不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以上运用比例原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因而符合比例原则,具有正当性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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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社会网络是前提,规范是基础,而信任是其继续前进的利器。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非公募基金会往往对草根组织缺乏信任,致使现在有很多资助型的非公募基金会转做运作型基金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资本探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非公募基金会作为新兴的社会力量,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会资本力量作为支撑,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三项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论文正文:
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资本探究
(一)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同样,科尔曼在他的社会资本中也强调了社会网络、社会结构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二)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奥斯特罗姆认为,规范就是人类致力于建立秩序和增加社会结果的可预测性的努力结果;规范能够被用来增加许多个体的福利,或者当集体选择过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体控制时,被该群体用来为自己群体增加超过其他群体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认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关系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福山认为,这种力量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体现这种资本。
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段话,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帮他,因为我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他可能帮我,当然他以后也可能不帮我.当以后乙有可能帮我。所以通过信任减少了网络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一)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要么就是秘书处代替理事会,既执行,又承担基金会在战略决策上的任务。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会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都不知道基金会的秘书长是谁。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理事会开会特别频繁,几乎每月一次。基金会大大小小。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调查的18个非公募基金会中,L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之后,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再开过理事会,基金会的事务完全由秘书长处理,秘书长同时也是L基金会的发起单位I剧团的团长。
(二)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图1是2010年基金会中心网对全国1937家基金会基本信息披露情况做的专项调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章程,26%的基金会公布了它的理事会名单,33%的基金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对信息公开都有明文规定。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特定捐赠者的定期捐赠使非公募基金会不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场上暂时没有太多竞争压力,信息披露的动力显然不足。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与政府从监管角度出发的特点相比,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具备独立性、自发性、容易满足公众需求,与公众的沟通比较顺畅和紧密。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4、整个行业的自律机制不够完善
行业自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要高于政府规定,甚至要高于披露对象的期望,才能达到行业自律。非公募基金会行业自律从2009年才开始探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机构本身对信息披露持观望和懈怠态度,对自律守则的参与并不积极。
5、缺乏规范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标准
作为公益财产受托机构,应该有一套有效的、规范的内容和格式,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机制,并确保非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和格式化,使公众阅读更加便捷。但除了政府规定的年报格式之外,15家自主发布年报的机构和42家有官方网站的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都各不相同,披露程度也有所差异。
(三)在信任方面,缺乏信任
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社会网络是前提,规范是基础,而信任是其继续前进的利器。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非公募基金会往往对草根组织缺乏信任,致使现在有很多资助型的非公募基金会转做运作型基金会。
2010年第二届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就这一话题以非公募基金会“不差钱”与草根“就差钱”为议题进行了探讨,有几位代表的话,发人深省。
N基金会的一位副秘书长说:“从我们这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来看,确实我们到了年底钱和预算有一些差距。如2008年的时候我们预算是1800万,到最后只花了1500多万。2009年我们的预算是2200万,但是只花了2000万左右。不过这个不能说明我们基金会不差钱,我到了年底给理事会写报告的时候,解释这个原因有八个字‘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第一,权责分明。一是理顺关系,加强法制,明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二是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监事会常常被忽略掉,岗位也是形同虚设,我们说监事会在处理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上也可发挥其监督层面的作用。同时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三是人才激励,加强理事人员、监事人员、秘书人员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建设、完善岗位职能。四是形成良好的基金会文化,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培育良好的价值观,对于引导和发挥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作用具有长远意义。
第二,让信息披露成为行业文化。一是不断健全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二是培育行业自律精神,完善评估体系。三是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加强各方监督。四是注入市场的血液,加强激励,提升信息披露的动力。五是引导主流文化,转变领导者的固化思维,以期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形成典范,扩大影响。
第三,敢于冒险,共同成长。诚然,由于资金和人才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目前的草根组织确实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这样我们非公募基金会就揣紧银根,止步观望。实际上从社会分工、资源利用和培育草根组织的角度上来说,笔者更加赞同于非公募基金会专注“资助”,并不把非公募基金会框在一个范围类,而是如果两类组织都做,一定是会有重复和浪费,只有这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才能完成各自的使命,草根组织的问题经过实践的发展一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满足其(非公募基金会)需求,可能有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等不急,这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当然可以(自我运行),更可以资助草根组织共同成长,但这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毕竟是少说,怕就怕在有些非公募基金会不了解情况,盲目跟风,劳心劳力,还不如交给草根组织来做。
归而总之是希望非公募基金会敢于冒险,对草根组织多一份信任,各司其职。共同成长,志存高远,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为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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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活动的专业会计。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伞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较晚,在社会保障会计理论的研究及具体实务的操作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改善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社保基金 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方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种保险基金主要的特点在于:国家政府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社会保险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机构统一征收、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统一发放[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2]。而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的隐性负债不能显性化,一旦显性化将导致政府的财务报表非常难看而出现信任危机。
正是由于这种核算方式,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
1 、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同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金财务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
具体而言,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3]。
2 、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核算制度不统一。
首先,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等,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当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其次,核算制度不统一。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拨付核算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会计报表不统一,填报的会计报表即有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4]。“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另外,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
3、 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经济事项会计确认、核算的惟一依据,不可比的一次性因素无法剔除,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问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问的畸高畸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即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制。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考核与有效监督[5]。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原则。
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囊括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认为是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确切依据。实践证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在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也应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6]。
2、 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原则。
真实的财务信息既是社保审计的基础,也是社保审计的工作目标之一。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这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而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延伸和补充,通过对各单位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掌握和监督。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预算、金库、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社保基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原则。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加快实行部门预算的进度,要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深思熟虑地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强化财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与自我约束,严格操作,防范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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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不断壮大,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657.42万户,个体工商户有2917.3万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形势下“创意组织生活”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合”发展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创意组织生活”是一个个“红色细胞”,融入企业肌体,强筋健骨,滋养灵魂。“创意组织生活”是近年来两新党建工作的一张靓丽名片,是推进两新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本文针对在当前非公企业劳资矛盾尖锐、党企工作体系不健全的大背景,研究两新党组织在“创意组织生活”方面的理论背景、组织建设、实践活动成果,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打造“和合企业文化”。
关键词:和合 和谐发展 创意组织生活 两新党建
“和合”贯穿中华文化始终。“施教导民,上下和合”“和合”蕴含调和、合作、融合、协作等多种含义。“和合企业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点、亮点和重点,是实现党组织、党员职工和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粘合剂,是助推企业发展的强心针。企业和合文化建设就是企业以倡导中国传统“和合”文化为背景,通过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两新组织与党组织、员工与企业的深度融合,实现“党建强、企业强”的目的。
从实际情况看,广大非公企业开展“创意组织生活”很有意义,使企业党建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与员工的进一步融合,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深度交融。广大非公企业可以通过活动,一改以往党建活动以强制为主的工作方式,以新型活动为落脚点,以“真材实料”代替原来“花架子”,把党工行三者合一,极大地促进了两新党建工作的深入。通过员工普遍参与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职工的归属感、企业的凝聚力显著增强,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自我实现的程度普遍不高的劳资关系大背景下,党务活动的开展利于缓解职工压力、润滑劳资关系,推动党建与企业发展同频共振,实现企业经营效益和党建发展的“大融合”。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公企业在开展创意组织活动中,普遍存在党建资金投入少,组织经费不足、党员人才匮乏等问题。党建经费来源不固定,党建经费投入少,导致了企业党建经费无法保证,组织活动开展困难。除了资金,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员人数少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再加上企业党支部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关系尚未建立,党建工作困难重重。同时,隐型”党员问题依然难解决。由于路途遥远、工作流动性大、党组织关系转接费时费力等原因,很多党员没有将自己的组织关系转到企业中来。以上都在客观上造成企业的党员数量少,党组织活动开展比较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做得好不好,与企业主的心态有极大的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企业主对党建并不重视。“创意组织生活”虽能公开“挂牌”,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以上种种都制约着“创意组织生活”的开展。
1.积极转变党建工作心态,加强经费保障
企业要顺利开展组织活动,首先必须转变党建心态。企业的党建工作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让党员在负责监督生产责任区的同时,以身作则提高生产效率。这些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党员在提高企业产量、品质上的推动作用,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党员要以自身先进引导员工规范言行,引领企业树立积极向上的风气。党建经费方面,要多措并举,在保证传统的由企业提供经费保障的方式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的经费聚拢,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从而保证党建经费来源的稳定性。
2.完善队伍建设,促进党员交流
在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组织“组织生产互融”活动,将党建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例如,可以每月召开“定期党代会议”,会议内容严格记录存档;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车间” 、“党员责任区”等,强化党员组织意识。这些措施可以让传统的组织会议内容更为充实,不流于形式。将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使之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组织行为。在加强党员交流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 解决单个企业(尤其是占市场比例额数大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党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展创意组织活动的问题。这些企业可与邻近单位组成联合党支部,实现企业间党建等的“思想大融合”。
3.完善“创意组织活动反馈机制”,优化两新党建工作评估体系
下阶段,要积极发挥非公企业应注重反馈评价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创新组织生活活动反馈评价体系。“创意组织生活”评价体系和反馈机制的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评价内容。企业中心工作是生产经营,党建工作内容评价需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相结合,避免‘两层皮’现象”;二是将“创意组织生活”的成效,尤其是员工评价、感悟、体验、企业向心力、凝聚力的提升等情况纳入到“创意组织生活”工作考核内容中。同时将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体系中去。落实党建工作评估可以确保组织活动的切实可行地开展,避免实际落实情况与策划的两相脱离。
[1](德)卡尔・曼海姆(KarlMannheim)著,黎鸣、李书崇译,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商务印书馆,2000;
[2]张岩鸿著,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规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4;
[3]钱纪芳,和合翻译思想初探[J],上海翻译,2010(03);
[4]张从益,和合学途径的翻译研究[J],外语学刊,2009(03);
[5]傅桃生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理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6]李聚山编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手册[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7]叶笃初等主编,“两新组织”的党建创新[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8]郭霞,刘少奇对党的建设的探索历程及卓越贡献[D],东北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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